专业记账办理全国各地工商注册及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综合服务
1.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模式
(1)P2L模式
①融租公司与P2P平台开展合作,委托平台募集资金以购买租赁物;
②融租公司将租赁项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标形式在平台向投资者展示,包括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借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措施等;
③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将投资人投放的资金托管至第三方支付公司;
④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购买标的,并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⑤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融租公司发放借款;
⑥融租公司获得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将收取的租赁收益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⑦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 平台的指令将收益归还投资者。
2)直租模式——无融租公司参与
①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等,并委托P2P平台将租赁方案展示给投资者;
②P2P平台将相关融资信息发布在其平台上;
③投资者委托P2P平台采购租赁物并签署《委托采购协议》;
④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投资款项;
⑤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受投资人委托向供应商采购租赁物;
⑥投资者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⑦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租金及利息等;
⑧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投资者交付投资收益等。
此等模式项下,P2P平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租公司的作用。租金来源可以是承租人的日常经营收益或变现租赁物的收益。
注意:
(1)上述两种模式实质为一般的借贷,其风控方式亦由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或第三方提供保证等方式实现。
(2)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基于此,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为了防范信贷集中的风险,目前,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实行上限限制。虽然,实操中仍有一些互金平台突破上限发标,但目前监管层对该突破行为持暧昧态度,即监管层对市场上超限的发标亦未采取明确的禁止措施。然而,若超限发标,未来随着监管态势的趋紧亦有可能受到监管。
2.租金债权转让模式
(1)P2P平台对承租人进行尽调,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2)P2P平台向投资者展示融租项目债权转让信息;
(3)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对承租人的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取代融租公司成为债权人,其在受让债权的同时取得融租公司所享有的担保权利;
(4)投资人通过P2P平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投资款项;
(1)P2P平台对承租人进行尽调,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2)P2P平台向投资者展示融租项目债权转让信息;
(3)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对承租人的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取代融租公司成为债权人,其在受让债权的同时取得融租公司所享有的担保权利;
(4)投资人通过P2P平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投资款项;
(5)经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向融租公司支付资金;
(6)承租人按期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交付租金;
(7)经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投资人交付租金即投资收益。
3.租金收益权转让模式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租金收益权转让即融租企业将其对承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关系所产生的债权中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P2P平台的投资人,融租公司作为承租人的债权人,享有除租金收益权以外的其他权能,而投资者只享有租金收益请求权。操作模式如下:
(1)融租企业对承租人尽调,满足条件后,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2)P2P平台将租金收益权转让信息在其平台公布;
(3)投资人与融租公司签署《收益权转让合同》;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收益权转让款;
(5)经P2P平台指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向融租公司支付收益权转让款;
(6)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租金;
(7)投资人收取租金收益。
此等模式下,债权并未转移,投资人仅享有租金收益请求权,但出于增信需要,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提供担保或承诺履行租金逾期后的收益权回购义务。
1: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做P2P平台)
2:金融信息服务(可以做P2P平台)
3: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做好商务补备案)中字开头,字号带国际,名字霸气
4:商业保理公司
5: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做私募备案的、股权备案、证券备案、创业备案等)
6:投资管理公司
7:投资控股公司
8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做私募备案的、股权备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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