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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让著作权之后,是否还能就原小说人物形象进行再创作

  • 发布日期:2018-08-0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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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人物架构、情节设计、故事发展之上的描写与深化,该表达必须打上作者自己的烙印,是作者抒发情感的方式。如果仅仅讨论人物名称和人物形象,其往往只是一个符号,本身的独创性是非常低的,一般达不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人物名称和人物形象自身很难具备相应的独创性,很难独立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根基。在判断《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是否侵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时,需要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础上考察两部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准确地划定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需要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抽象概括法”与相应的金字塔结构是区分文学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的正确方法。尽管区分思想与表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但对于角色人物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才能作为“表达”受到保护。人民法院应当把握促进和繁荣文化产业发展的大原则。

从理论上来说,当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足以具体到本身就构成作品的时候,它们可以获得这些形象所在作品之外的著作权保护。但是,由于文字描述本身的特点,人物形象毕竟只是叙事的工具,而没有构成被叙述的故事。在司法实践中,文学作品中的形象要成为一件单独的作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在版权保护很发达的美国,也没有这样的先例。在美国,针对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否可以获得作品之外的版权保护问题,先后出现了“独特描述与展开”的测试标准和“构成被叙述故事”的测试标准。

“独特描述与展开”的测试标准是汉德法官提出来的。汉德法官指出,一个人物形象在作品中越是得到独特的描述或展开,就越有可能独立出来,获得特定的文学或戏剧作品之外的保护;该人物角色形象越缺少展开,就越是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汉德法官也承认,法院从来没有作出过类似的判决。“独特描述与展开”测试标准则要求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只有在得到了最充分的描述,以至于该人物形象本身就构成了被叙述的故事的程度时,才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如果人物仅仅是讲故事游戏中的一枚棋子,它就不在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尽管提出了该标准,但美国也没有依照该标准作出过类似的判决。

事实上,让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构成被叙述的故事”,或者成为一件单独的作品,几乎是不可能的。有观点认为“人物是小说作品的本体,是小说作品本身,且是小说作品的主体”,并进而认为“小说中的人物描述就是文字作品”,这显然忽略或有意混淆了著作权法中对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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