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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_江成离婚财产分割事务所

  • 发布日期:2018-11-19 22:3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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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财产分割是离婚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那么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呢?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离婚财产分割_江成离婚财产分割事务所-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_江成离婚财产分割事务所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朋友们有一定的帮助,如果对此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可以详细咨询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热线:18522157017 或者登陆官方网站【www.jsjc-tj.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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